lev 7:1 文理譯本
逐节对照
交叉引用
  • 利未記 21:22 - 所獻上帝之食、無論聖與至聖、彼亦得而食之、
  • 以西結書 44:29 - 素祭補過祭贖罪祭、彼可得而食之、以色列中所獻之物、悉歸祭司、
  • 利未記 19:21 - 男必攜牡綿羊一、為補過之祭、詣會幕門、奉於耶和華、
  • 利未記 19:22 - 祭司獻羊、代為贖罪、則所犯者、乃蒙赦宥、
  • 民數記 6:12 - 自為區別時、因其蒙污、宜復區別、歸於耶和華、攜一歲之牡羔一、為補過祭、既往之日、乃為虛度、○
  • 利未記 5:11 - 如其資財、不足備鳲鳩、或雛鴿、則獻細麵伊法十分之一、為贖罪之祭、勿置油、勿加乳香、蓋為贖罪之祭、
  • 以西結書 46:20 - 遂告我曰、此乃祭司烹補過祭、贖罪祭、及炙素祭之所、免其攜至外院、俾民成聖、
  • 利未記 5:8 - 攜至祭司、祭司先獻其一、為贖罪之祭、扭去其首、弗剖其體、
  • 以西結書 40:39 - 門廊之內、左右各有二幾、以宰燔祭補過祭贖罪祭之牲、
  • 利未記 14:12 - 取一牡羔、獻為補過之祭、又取油一羅革、俱搖於耶和華前、以為搖祭、
  • 利未記 14:13 - 宰羔於聖地、即宰牲為贖罪祭為燔祭之處、補過祭牲歸祭司、如贖罪祭牲然、是為至聖、
  • 利未記 6:17 - 獻我之火祭中、此為彼之所應得、是為至聖、如贖罪補過之祭然、
  • 利未記 6:25 - 告亞倫及其子云、贖罪之祭、其例如左、於宰燔牲之處、宰贖罪之牲、在耶和華前、是乃至聖、
  • 利未記 5:1 - 如人或聞或知其事、能為其證、既聞召為確證、而不以告、於是有罪、必任厥咎、
  • 利未記 5:2 - 如捫野獸六畜昆蟲不潔之尸、以致自污、而不自知、則為有罪、
  • 利未記 5:3 - 如捫人之不潔、而不自知、無論所污若何、迨及知之、則為有罪、
  • 利未記 5:4 - 如人造次發誓、行善行惡、而不自知、無論所誓何若、迨及知之、則為有罪、
  • 利未記 5:5 - 以上數罪、若犯其一、則當自認其罪、
  • 利未記 5:6 - 因其所犯之罪、必攜牝羊、或羔羊或山羊、以為補過贖罪之祭、獻於耶和華、祭司代為贖罪、
逐节对照交叉引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