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um 5:9 淺文理
逐节对照
交叉引用
  • 民數記 18:8 - 主諭 亞倫 曰、舉獻歸我之禮物、我賜爾得之、爾既受膏、我以凡 以色列 人所區別為聖之物、賜爾與爾子孫永為定例、
  • 民數記 18:9 - 凡 以色列 人所獻之祭物、即素祭、贖罪祭、贖愆祭、其中不焚以火者、俱為至聖、必歸於爾與爾子孫、
  • 利未記 6:26 - 贖罪祭牲之肉、獻祭之祭司可食、當食於聖所、在會幕之院中、
  • 以西結書 44:29 - 可食素祭物、贖罪祭牲、贖愆祭牲、凡 以色列 所永獻之禮物、俱歸祭司、
  • 以西結書 44:30 - 凡所獻之初實、與爾所舉獻之禮物、俱歸祭司、爾所獻之初麥屑、亦當予祭司、則福必臨爾家、
  • 利未記 22:2 - 爾告 亞倫 與其諸子云、 以色列 人以物區別為聖、獻於我、有時當自禁、毋享用之、恐瀆我之聖名、我乃主、
  • 利未記 22:3 - 告之曰、凡爾歷代子孫、有人身蒙不潔、而近 以色列 人所區別為聖獻於我之物、必絕於我前、我乃主、
  • 瑪拉基書 3:8 - 曰、 人豈可欺天主哉、惟爾曹欺我、爾曹曰、在何事欺主、 答曰、 在當納之什一、在當獻之禮物、
  • 瑪拉基書 3:9 - 爾曹通國之民被咒詛、乃因欺我故、
  • 瑪拉基書 3:10 - 萬有之主曰、爾以所當納之什一、悉入於倉庫、使我室有糧、以是試我、觀我果否 觀我果否或作待我 為爾啟天之窗、使福傾注於爾曹、豐盈富餘、不可勝數、 不可勝數原文作致無處足以容之
  • 利未記 10:13 - 爾當食之於聖地、因爾與爾子孫自獻於主之火祭中得此為分、主如是命我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9:7 - 誰為軍士、食己之餉乎、誰樹葡萄園、不食其果乎、誰牧羊群、不食羊群之乳乎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9:8 - 我言此、豈如人言、律法不亦如是言乎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9:9 - 摩西 律法載云、碾穀之牛、勿籠其口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9:10 - 天主豈為牛慮乎、抑特為我言之乎、固為我載之、蓋耕者必以望而耕、碾穀者亦必因望而碾、即得穀之望也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9:11 - 我儕既為爾播屬神之道、則獲爾屬身之物、豈為大事乎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9:12 - 他人尚操此權於爾中、況我儕乎、然我儕未用此權、寧忍一切、免阻基督之福音、
  • 哥林多前書 9:13 - 爾豈不知務聖事者、由聖所得食乎、侍祭臺者、在祭臺有分乎、
  • 利未記 6:17 - 炊之毋和酵、是乃由獻於我之火祭中所賜彼之分、為至聖之物、與贖罪祭贖愆祭無異、
  • 利未記 6:18 - 亞倫 之後裔、凡男子方可食之、由獻於主之火祭中所得、為爾歷代永定之例、 或作此為彼等由獻於主之火祭歷代所應得之分 凡捫之者、亦必成聖、○
  • 民數記 18:19 - 凡 以色列 人舉而獻於主之聖物、我悉賜爾與爾子女永為定例、此乃主與爾及爾後裔所立永不廢之約、 永不廢之約原文作永為鹽約 ○
  • 出埃及記 29:28 - 厥後、 以色列 人獻平安祭、必以胸與腿歸 亞倫 與其子孫、永定為例、蓋此乃彼等所當舉獻者、所當舉獻於主者也、
  • 申命記 18:3 - 民獻祭、或牛或羊、按定例有祭司所當得者、即以前腿兩頰與胃給祭司、
  • 申命記 18:4 - 初熟之穀酒油、首翦之羊毛、亦必給祭司、
  • 利未記 7:6 - 此祭牲之肉為至聖、惟祭司之男子可食、當食於聖所、
  • 利未記 7:7 - 祭牲之肉、必歸於獻祭之祭司、贖罪祭與贖愆祭、其例維一、
  • 利未記 7:8 - 祭司為人獻火焚祭、祭牲之皮、必歸於獻祭之祭司、
  • 利未記 7:9 - 凡素祭、無論爐炊釜熬鏊烙者、悉歸於獻祭之祭司、
  • 利未記 7:10 - 凡素祭、或和油或乾者、歸於 亞倫 一切子孫、悉以均分、○
  • 利未記 7:11 - 所獻於主平安祭之例如是、
  • 利未記 7:12 - 若為感謝獻祭、則偕感謝祭牲、同獻和油之無酵餅、抹油之無酵薄餅、油貫之細麵、及和油之餅、
  • 利未記 7:13 - 又用有酵之餅、與感謝平安祭牲同獻為祭、
  • 利未記 7:14 - 由所獻之各物中取其一、舉而獻於主、歸於灑平安祭牲血之祭司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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