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ro 20:25 當代譯本
逐节对照
交叉引用
  • 箴言 18:7 - 愚人的口自招滅亡, 他的嘴坑害他自己。
  • 利未記 27:9 - 「如果有人許願獻牲畜給耶和華作供物,所獻的牲畜就會成為聖物。
  • 利未記 27:10 - 不可更換所獻的牲畜,不可以壞換好,也不可以好換壞。如果更換,兩頭牲畜都會成為聖物。
  • 瑪拉基書 3:8 - 「人怎可搶奪上帝的東西呢?可是你們不但搶奪我的東西,還說,『我們哪裡搶過你的東西?』 「你們在十分之一的奉獻和其他供物上搶奪我的東西。
  • 瑪拉基書 3:9 - 舉國上下都是如此,所以你們必受咒詛。」
  • 瑪拉基書 3:10 - 萬軍之耶和華說:「你們要把當納的十分之一全部送到我的倉庫,使我的殿中有糧。你們這樣試試,看我會不會為你們打開天上的窗戶,把祝福傾倒給你們,直到無處可容。」
  • 利未記 5:15 - 「如果有人無意中干犯了耶和華聖物的條例,為了贖過,他要從羊群中選一隻毫無殘疾的公綿羊獻給耶和華,或按聖所的秤獻上同等價值的銀子。這是贖過祭。
  • 利未記 22:10 - 「祭司家以外的人不可吃聖物,在祭司家中寄居的或做雇工的都不可吃,
  • 利未記 22:11 - 但出生在祭司家裡或祭司用錢買來的奴隸都可以吃。
  • 利未記 22:12 - 如果祭司的女兒嫁給本族以外的人,她便不可再吃聖潔的舉祭。
  • 利未記 22:13 - 如果祭司的女兒守寡或被休,無兒無女,又像年輕時回到父親家居住,便可以吃父親的食物。除此以外,不屬於祭司家的人都不可吃。
  • 利未記 22:14 - 任何人如果誤吃聖物,就要如數償還給祭司,並加賠五分之一。
  • 利未記 22:15 -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民眾獻給耶和華的聖物,
  • 利未記 27:30 - 「土地的所有出產中,不論是穀物還是樹上的果實,十分之一屬於耶和華,是耶和華的聖物。
  • 利未記 27:31 - 如果有人想從那十分之一中贖回一部分,他要加付估價的五分之一。
  • 民數記 30:2 - 「人若在什麼事上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就不可食言,必須履行諾言。
  • 民數記 30:3 - 倘若未出嫁的少女在什麼事上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
  • 民數記 30:4 - 她父親得知她許的願或起的誓後沒有反對,她許的願和起的誓就都有效;
  • 民數記 30:5 - 倘若她父親得知後加以反對,她許的願和起的誓就無效。耶和華必不追究她,因為她父親反對。
  • 民數記 30:6 - 「倘若有女子出嫁前許了願或信口起了誓,
  • 民數記 30:7 - 她丈夫得知後沒有反對,她許的願和起的誓就都有效;
  • 民數記 30:8 - 倘若她丈夫得知後加以反對,她許的願和起的誓就無效,耶和華必不追究她。
  • 民數記 30:9 - 寡婦或被休的婦人若在什麼事上許願或起誓,就必須履行誓言。
  • 民數記 30:10 - 「倘若已婚婦女在夫家許願或起誓,
  • 民數記 30:11 - 她丈夫得知後沒有反對,她許的願和起的誓就都有效;
  • 民數記 30:12 - 倘若她丈夫在得知當天加以否定,她口中許的願和起的誓就無效。她丈夫已經使之無效,耶和華必不追究她。
  • 民數記 30:13 - 丈夫有權贊同或否定妻子禁食所許的願或起的誓。
  • 民數記 30:14 - 倘若丈夫得知妻子許願或起誓當天一直沒有反對,她就必須履行誓言,因為丈夫當天默認了。
  • 民數記 30:15 - 倘若丈夫當天默認了,後來又加以反對,他就要承擔妻子的罪責。」
  • 民數記 30:16 - 以上是耶和華藉摩西頒佈的有關丈夫和妻子、父親和未出嫁的女兒要遵守的條例。
  • 傳道書 5:4 - 你向上帝許願,不可遲遲不還,因為祂不喜歡愚人。要還所許的願。
  • 傳道書 5:5 - 與其許了願不還,倒不如不許。
  • 傳道書 5:6 - 不要在言語上犯罪,也不要在祭司 面前說許錯了願。為什麼用言語惹上帝發怒,以致祂摧毀你手中的工作呢?
  • 馬太福音 5:33 - 「你們也聽過吩咐古人的話,『不可違背誓言,總要向主遵守所起的誓。』
逐节对照交叉引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