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ro 20:25 淺文理
逐节对照
交叉引用
  • 箴言 18:7 - 愚者之口自致敗亡、其辭累及己身、
  • 利未記 27:9 - 若所許者、為可獻於主之牲畜、則凡許於主者、悉以為聖、
  • 利未記 27:10 - 不可更之、毋以美易惡、毋以惡易美、若以牲易牲、則所許者與所易者俱為聖、
  • 瑪拉基書 3:8 - 曰、 人豈可欺天主哉、惟爾曹欺我、爾曹曰、在何事欺主、 答曰、 在當納之什一、在當獻之禮物、
  • 瑪拉基書 3:9 - 爾曹通國之民被咒詛、乃因欺我故、
  • 瑪拉基書 3:10 - 萬有之主曰、爾以所當納之什一、悉入於倉庫、使我室有糧、以是試我、觀我果否 觀我果否或作待我 為爾啟天之窗、使福傾注於爾曹、豐盈富餘、不可勝數、 不可勝數原文作致無處足以容之
  • 利未記 5:15 - 人若誤佔獻主之聖物犯罪、則當依爾所估之銀舍客勒若干、按聖所權衡、購無疵之牡羊、獻於主為贖愆祭、
  • 利未記 22:10 - 凡外人毋食聖物、居祭司家之賓旅、或祭司所僱之傭人、皆毋食聖物、
  • 利未記 22:11 - 惟祭司以銀所購之人、可食聖物、生於祭司之家者、亦可食祭司所食之物、
  • 利未記 22:12 - 若祭司之女、嫁與外人、毋食所獻之聖物、
  • 利未記 22:13 - 若祭司之女為嫠婦、或被休而無子、歸於父家、與幼時無異、則可食其父所食者、惟外人毋食之、
  • 利未記 22:14 - 若人誤食聖物、則以聖物之值、又加五分之一、償之祭司、
  • 利未記 22:15 - 毋褻 以色列 人所區別為聖獻於主之物、
  • 利未記 27:30 - 凡土產、無論田產之穀、樹結之果、必輸十分之一、歸於主為聖、
  • 利未記 27:31 - 如人欲贖所應輸之什一、當於什一之外、加五分之一、
  • 民數記 30:2 - 如人在主前許願、或發誓自戒、則毋食言、必當循口之所出而行、
  • 民數記 30:3 - 幼女在父家、若於主前許願自戒、
  • 民數記 30:4 - 父聞其許願立戒、若默然無言、必償所許之願、守所立之戒、
  • 民數記 30:5 - 父聞時若禁、則所許之願、所立之戒、可不償不守、父既禁、主必赦之、
  • 民數記 30:6 - 女許願出言立戒後適人、
  • 民數記 30:7 - 夫聞時默然無語、則償所許之願、守所立之戒、
  • 民數記 30:8 - 夫聞時若禁、則為廢其所許之願、出言所立之戒、 或作則所許之願出言所立之戒俱廢 主必赦之、
  • 民數記 30:9 - 嫠婦及休婦、所許之願、所立之戒、必償必守、
  • 民數記 30:10 - 若婦在夫家許願、或發誓自戒、
  • 民數記 30:11 - 夫聞默然不禁、必償所許之願、守所立之戒、
  • 民數記 30:12 - 夫聞時而廢之、則所許之願、所立之戒、不償不守、因為夫所廢、主必赦之、
  • 民數記 30:13 - 凡婦許願發誓、立戒自苦、夫可使之立、亦可使之廢、
  • 民數記 30:14 - 夫聞後、逐日默然不語、則為允償所許之願、守所立之戒、夫聞時、既默然不語、則為允之償允之守、
  • 民數記 30:15 - 夫聞後而廢之、其罪必歸於夫、 或作夫必負其罪
  • 民數記 30:16 - 此乃主諭 摩西 夫治婦父治在家幼女之例、
  • 傳道書 5:4 - 許願不償、寧勿許願、
  • 傳道書 5:5 - 勿信口而言、使身陷於罪、勿於使者 使者即祭司 前云、所言誤也、恐天主因爾之言 言原文作聲 震怒、敗爾手所作者、
  • 傳道書 5:6 - 夢多虛幻必多、言多亦若是、惟當敬畏天主、○
  • 馬太福音 5:33 - 爾聞有諭古人之言曰、勿妄誓、所誓者、當為主而守之、
逐节对照交叉引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