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ro 20:25 委辦譯本
逐节对照
交叉引用
  • 箴言 18:7 - 啟口而貽患。
  • 利未記 27:9 - 如人以可享之牲、許獻於我、則必獻之、
  • 利未記 27:10 - 美惡毋相易、如易之、則所許所易者、俱獻於我。
  • 瑪拉基書 3:8 - 曰、人豈可欺上帝哉、惟爾欺我、爾曰、何欺爾、曰、不納什一、不獻禮物、
  • 瑪拉基書 3:9 - 爾曹通國之民、無不欺予、故服咒詛、
  • 瑪拉基書 3:10 - 萬有之主耶和華曰、當納什一、入於府庫、使在我室、得有甘旨、以是試我、待我破天之隙、使盈餘之福、傾注而下、不可勝數。
  • 利未記 5:15 - 如人當獻我之物、偶有差失、致獲罪愆、則必獻我牡綿羊、純潔是務、循聖所權衡、依爾所估之價、以補其過。
  • 利未記 22:10 - 外人不得食聖物、於祭司之家、為旅為傭、亦不得食聖物、
  • 利未記 22:11 - 惟祭司購以金、或生於其家者、可得而食。
  • 利未記 22:12 - 如祭司之女、嫁與外人、不可食聖物、
  • 利未記 22:13 - 如為嫠、或為夫所棄、無子而大歸父家、與幼時無異、則父所食者亦得同食、惟外人不可食。
  • 利未記 22:14 - 如人誤食聖物、則必加五分之一、償之祭司。
  • 利未記 22:15 - 以色列族奉我之聖物、不容與外人共食、
  • 利未記 27:30 - 田之所產、樹之所結、什一奉我、俱歸我耶和華。
  • 利未記 27:31 - 所應輸之什一、人欲贖之、必加五分之一。
  • 民數記 30:2 - 如人指耶和華而許願、或發誓以自戒、則言出惟行、信不可失。
  • 民數記 30:3 - 若女年幼、尚在父家、指耶和華而許願以自戒、
  • 民數記 30:4 - 其父聞言、默然無語、則所許之願自戒之言必行。
  • 民數記 30:5 - 如父不允、則所許之願、所言之戒、俱不可行、父既不允、耶和華將釋之。
  • 民數記 30:6 - 如已適人、而造次許願以自戒、
  • 民數記 30:7 - 夫聞默然、則所言必行。
  • 民數記 30:8 - 如夫不允、則所許之願、自戒之言俱廢、耶和華將釋之。
  • 民數記 30:9 - 如嫠婦棄婦許願自戒、則必行之。
  • 民數記 30:10 - 如婦在夫家、許願發誓以自戒、
  • 民數記 30:11 - 夫聞默然、不之禁禦、則所言必行、
  • 民數記 30:12 - 如夫聞而廢之、則所許之願、自戒之言、不必行、夫既不允、耶和華將釋之。
  • 民數記 30:13 - 婦許願發誓、卑以自牧、夫可使之立、亦可使之廢。
  • 民數記 30:14 - 如夫日無所語、則婦許願以自戒必行、倘聞而默然、是使之立也。
  • 民數記 30:15 - 如夫聞言而廢之、必負其罪。
  • 民數記 30:16 - 以上所載、乃耶和華命摩西者、言女幼時、未于歸、為父所治、既適人、為夫所治、其例若此。
  • 傳道書 5:4 - 愚魯者流、上帝所不悅、凡指上帝而發願、當償勿緩。
  • 傳道書 5:5 - 寧勿許願、毋許而不償。
  • 傳道書 5:6 - 勿以口所許、陷於罪戾、毋告祭司、以所許之言為誤、恐上帝震怒、敗爾所為。
  • 馬太福音 5:33 - 又聞古者有言、毋背誓願、指主而誓願者、必守之、
逐节对照交叉引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