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ro 28:17 淺文理
逐节对照
交叉引用
  • 民數記 35:14 - 在 約但 東備三、在 迦南 地備三、俱為逃避之邑、
  • 民數記 35:15 - 凡 以色列 人與寄居其中之 外邦 客旅、若誤殺人、可逃避於此六邑、
  • 民數記 35:16 - 若以鐵器擊人致死、是為故殺人者、必治之死、
  • 民數記 35:17 - 若以能害人之石、擊人致死、是為故殺人者、必治之死、
  • 民數記 35:18 - 若以能害人之木器、擊人致死、是為故殺人者、必治之死、
  • 民數記 35:19 - 復仇者、必殺殺人之人、遇即殺之、
  • 民數記 35:20 - 若恨人而推之下、或特意以物擲其身致死、
  • 民數記 35:21 - 或因仇以手擊人致死、俱為故殺人者、必治之死、復仇者遇即殺之、
  • 民數記 35:22 - 若無仇偶然推人下、或無心擲物於人身、
  • 民數記 35:23 - 或在不見之時、以能斃人之石、擲於人身致死、彼原與之無仇、亦非欲害之、
  • 民數記 35:24 - 則會眾必於殺人者與復仇者間、循例而審鞫、
  • 民數記 35:25 - 會眾救殺人者、脫於復仇者手、使之歸所遁逃避之邑、居彼、直待受聖膏之大祭司卒、
  • 民數記 35:26 - 如殺人者、出所遁逃避之邑外、
  • 民數記 35:27 - 復仇者在逃避之邑境外、遇此殺人者而殺之、罪不歸復仇者、
  • 民數記 35:28 - 因殺人者、當居於逃避之邑、直待大祭司卒後、殺人者方可歸故土、
  • 民數記 35:29 - 此必於爾所居之地、歷代永守為例、
  • 民數記 35:30 - 凡殺人者、有人為證、必治之死、惟毋據一人之證治之死、
  • 民數記 35:31 - 凡殺人當死者、毋許贖命、必治之死、
  • 民數記 35:32 - 凡奔至逃避之邑者、大祭司未卒之先、亦毋許其納贖以歸故土、
  • 民數記 35:33 - 毋污爾所居之地、殺人流血、即為污其地、若殺人流血於地、不殺殺人者流其血、則地不得潔、
  • 民數記 35:34 - 毋污爾所居之地、因我耶和華亦居此地、在 以色列 人中、
  • 列王紀上 21:19 - 告之曰、主如是云、爾已殺人、又據其業乎、主如是云、犬於何處餂 拿伯 之血、亦於何處將餂爾之血、
  • 馬太福音 27:4 - 曰、我賣無辜者之血有罪矣、眾曰、此與我儕何與、爾自當之、
  • 馬太福音 27:5 - 猶大 遂擲其銀於聖殿、出而自縊、
  • 列王紀上 21:23 - 論及 耶洗別 、主曰、犬必食 耶洗別 於 耶斯烈 城側、
  • 歷代志下 24:21 - 民聽王命、謀害 撒迦利雅 、在主殿之院中以石擊之死、
  • 歷代志下 24:22 - 約阿施 王忘 撒迦利雅 父 耶何耶大 待己之恩、而殺其子、彼死時呼曰、願主鑒察伸冤、
  • 歷代志下 24:23 - 越一年、 或作年暮 亞蘭 軍來攻 約阿施 、入 猶大 、至 耶路撒冷 、殺民中諸牧伯、以所得之貨財、遣人齎至 大瑪色 王、
  • 歷代志下 24:24 - 亞蘭 來軍甚寡、而主以極大以軍、付於其手、緣彼棄主其列祖之天主、故藉 亞蘭 人降罰於 約阿施 、
  • 歷代志下 24:25 - 約阿施 受傷甚重、 亞蘭 人乃離之而去、 約阿施 之臣僕、欲報殺祭司 耶何耶大 子之仇、遂叛之、弒之於床乃卒、葬於 大衛 之城、惟不葬於列王之墓、
  • 使徒行傳 28:4 - 島夷見蝮懸於 保羅 之手、相語曰、其人必殺人者、雖得救於海、理不容其生也、
  • 出埃及記 21:14 - 人若因仇用奸計殺人、雖逃至我祭臺、亦當執之而殺、○
  • 創世記 9:6 - 凡流人血者、人亦必流其血、緣天主造人、乃肖己像也、
逐节对照交叉引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