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ro 28:17 委辦譯本
逐节对照
交叉引用
  • 民數記 35:14 - 約但東三邑、迦南地三邑。
  • 民數記 35:15 - 凡以色列族、與賓旅誤殺人者、可遁於斯、
  • 民數記 35:16 - 若以鐵器擊人至死、是誠殺人者、必死毋赦、
  • 民數記 35:17 - 若擲石擊人至死、是誠殺人者、必死毋赦、
  • 民數記 35:18 - 若以木器擊人至死、是誠殺人者、必死毋赦、
  • 民數記 35:19 - 被殺之戚屬、可報其仇、遇即殺之。
  • 民數記 35:20 - 若蓄怨而刺人、或伏要而射人、
  • 民數記 35:21 - 或生釁而手擊人、置人於死地、是誠殺人者、必死毋赦、被殺之戚屬遇即殺之、
  • 民數記 35:22 - 如毫無釁隙、而猝然刺及、或非伏要、而以物相射、
  • 民數記 35:23 - 或不見而擲石、致人於死、本非結讎、不欲害人、
  • 民數記 35:24 - 則會眾必於殺人報仇者之間循例而剖析。
  • 民數記 35:25 - 救殺人者脫於報仇者手、既遁於逋逃之藪、必使居彼、以待受聖膏之祭司長終、則無故焉。
  • 民數記 35:26 - 如殺人者出逋逃之邑郊、
  • 民數記 35:27 - 報仇者在外遇而殺之、則罪不之及、
  • 民數記 35:28 - 蓋殺人者當居逋逃之藪、待祭司長死、後返其故土可也。
  • 民數記 35:29 - 以此著為定例、歷世勿替、隨往勿易。
  • 民數記 35:30 - 凡殺人者、有人為證、必死毋赦、證人惟一則不可。
  • 民數記 35:31 - 殺人者不得以金贖、必死毋赦。
  • 民數記 35:32 - 祭司長未死、而殺人者欲以金贖、離逋逃之藪、歸其故土、亦不可。
  • 民數記 35:33 - 如殺人命、則污衊斯土、殺人者未償命、則污仍不去、
  • 民數記 35:34 - 我耶和華居以色列族中、故不可加以污衊。
  • 列王紀上 21:19 - 告之曰、耶和華云、汝豈非殺人而據其業乎。又云、犬舐拿泊之血於其處、亦必舐爾之血。
  • 馬太福音 27:4 - 我賣無辜者之血、有罪矣、僉曰、於我何與、爾自當之、
  • 馬太福音 27:5 - 猶大擲金於殿、退而自縊、
  • 列王紀上 21:23 - 論及耶洗別、耶和華云、近耶斯烈城、耶洗別必為犬所噬。
  • 歷代志下 24:21 - 民聽王命、謀害祭司、於耶和華殿院、石擊之。
  • 歷代志下 24:22 - 約轄王忘祭司耶何耶大保育之恩、殺其子、臨死呼曰、願耶和華垂顧伸冤。○
  • 歷代志下 24:23 - 歲暮亞蘭軍攻約轄、至猶大、耶路撒冷、殺諸民長、取其貨財、遣使賚至大馬色王。
  • 歷代志下 24:24 - 亞蘭軍雖寡、因猶大族遺列祖之上帝、故耶和華付其眾於敵手、以罰約轄。
  • 歷代志下 24:25 - 亞蘭人擊約轄、傷重而去、約轄臣僕叛黨、為祭司耶何耶大子復仇、弒之於床、葬於大闢邑、不在列王墓。
  • 使徒行傳 28:4 - 夷人見蝮懸繞其手、相語曰、是誠殺人者、雖得救於海、理不容其生也、
  • 列王紀下 9:26 - 我曾見拿泊及其子之血、必於是田報之。故爾當取尸、投諸田、循耶和華命。
  • 出埃及記 21:14 - 如惡謀詭計殺人、雖逋逃於祭壇、亦執以償。
  • 創世記 9:6 - 余造世人、與我維肖、故流人血者、人必流其血。
逐节对照交叉引用